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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水利部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投资开展限额设计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7:13:49  浏览:82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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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水利部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投资开展限额设计的规定》的通知

能源部 水利部


能源部、水利部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投资开展限额设计的规定》的通知

1990年8月7日,能源部、水利部

为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8〕30号《关于控制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的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投资开展限额设计的规定》,现予印发,从1991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附: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投资开展限额设计的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投资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是设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限额设计就是按照国家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及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在保证工程功能要求的前提下控制技施设计及其工程投资,使工程总投资不突破国家批准的限额。为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计标〔1988〕30号文《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中的有关精神,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的特点,现就开展限额设计提出以下几项规定。
1.为保证设计产品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设计单位要认真比选设计方案,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和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及初步设计概算,既要防止漏项少算,又不能高估冒算,使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真正起到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作用。
2.国家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总概算(利用外资项目为批准的内外资总概算,下同)是能源部、水利部、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及水利水电工程集资各方据以控制工程总投资的最高限额,是建设银行施行监督以及投资方和建设单位进行结算工程价款的主要依据。为控制工程投资,设计单位要对审查批准的工程静态总投资(不包括建设单位、地方承担的项目。下同)不超过相应限额承担经济责任,其责任范围包括:
(1)永久建筑工程、永久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和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的工程项目、工程量、设备数量、未计价装置性材料数量的增减,型号、规格变动造成的投资增加(包括设计单位外委的设计项目);
(2)施工导流围堰工程和场内施工交通工程发生的量差造成的投资增加;
(3)根据国家规定的现行政策、制度、定额、费用标准确定的投资额度,设计单位未经审批单位同意,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建设和永久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标准,增列初步设计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等原因造成的投资增加;
(4)由于设计单位初步设计工作深度不够,或设计标准选用不当,设计单位提出的主要设计方案与工程量虽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原则同意,在技施设计阶段工程量、机电金属结构设备数量及型号规格仍有较大变动且未经原审查部门同意导致增加的投资;
(5)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其他部门要求设计单位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增加建设项目,并经设计单位出图增加的投资;
(6)因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增造成的费用增加;
(7)工程科研试验费用超支。
设计单位对以下情况造成的工程投资增加不承担责任:
(1)国家政策变动和计划调整;
(2)工资物价调整后的价差;
(3)与工程无关的不合理摊派;
(4)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土地征用费标准改变;
(5)建设单位和地方承包项目超出国家规定及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多开支的费用;
(6)经原审批部门同意,超出已审批的初步设计范围以外的重大设计变动和工程项目增加;
(7)其它单位强行干预设计,而设计单位又提出了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并报送了上级主管部门和投资方,仍然发生的工程投资增加;
(8)经原审批部门批准补充增加的勘测设计工作量相应增加的勘测设计科研费;
(9)审查单位改变设计单位报审的初步设计中推荐的主要设计方案不当,致使设计方案审定后在技施设计阶段又有较大修改而增加的投资;
(10)按勘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不属水利水电设计收费标准范围内的外委设计工程项目,如对外交通、供电线路、通信线路工程等增加的投资;
(11)其它特殊情况,如施工过程中发生超标准洪水和地震等所增加的投资。
3.各设计单位要把贯彻执行限额设计的几项规定作为提高设计质量,抵制任意提高建设标准和增加设计项目的依据。要建立以院长、总工程师、设计总工程师、概算专业主任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项目负责人为核心的各层次的技术经济责任制度,把控制设计概算静态总投资的各项具体措施和经济责任落实到各级领导和专业处室。
4.设计单位应根据国家批准的设计概算静态总投资,作为工程项目设计的最高限额。技施设计阶段要加强专业间的配合,认真研究优化设计,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在保证工程安全和不降低功能的前提下,通过采用新方案,经鉴定在有效期内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节约了工程投资,则应根据节约投资额度的大小(以承担责任的工程静态总投资节超相抵计算),对设计单位实行奖励:
(1)节约建筑工程投资,按节约投资额度的5%~12%提成;
(2)节约永久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按节约投资额度的2%~5%提成。
建筑工程和永久设备的具体提成比例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签订设计合同时商定。
设计单位节约工程投资的提成资金,由建设单位会同建设银行对节约工程投资的项目、工程量等按照《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试行)》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定提成额度,提出节约投资报告,由建设单位报经项目投资部门审查同意后,从节约的工程投资中拨付。
如由于设计单位的责任,增加了工程静态投资4%以上时,应根据超过相应概算静态投资的大小实行惩罚:
(1)超过限额10%以内者,扣相应比例的设计费,如超过限额5%,扣设计费5%;
(2)超过限额10%~20%者,10%以上部分,扣相应比例1.5倍的设计费;
(3)超过限额20%以上者,扣相应比例2倍的设计费;
(4)超过限额30%以上者,如无特殊原因,建议设计证书批准部门降低设计单位的设计等级;
(5)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试行)》计算工程量,作为编制设计概算的计量依据。如发现高估冒算,其高估的投资按超过限额计算。情节严重者要通报批评。
5.限额设计投资的计算,应统一按国家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中采用的工程单价、定额、费用标准、材料设备价格等为依据,在技施设计阶段,每完成一项单位工程或扩大单位工程图纸后,均由设计单位编制相应的限额投资、工程量对照表若干份,连同设计图纸提交建设单位和投资方各二份,并抄送建设银行和概算审查主管部门各一份核备。经建设单位会同建设银行对工程量、投资对照表及其依据审查同意后,除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外,还要退回设计单位一份,作为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核算工程投资超限或节约的依据。
6.国家批准项目立项开工建设以后,建设单位要同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设计单位应按本规定第2条所明确的范围,对工程静态总投资负责,实行限额设计和节奖超罚办法,以保证赏罚兑现。在工程总投资节约已基本实现的前提下,设计单位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或投资方同意,可按单位工程或扩大单位工程累计投资总节约额的提成额预分成20%~40%。
7.设计单独节约或与建设、施工单位共同形成的节约投资中属设计节约提成的部分,原则上应全部支付给设计单位,同时在整个工程投资节约中不得重复计算。
8.设计单位为节约工程投资而增加的勘测、设计、科研、试验费用,可从相应项目节约的工程投资中支付,一般不得超过节约投资额度的5%。但由于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科研、试验费用开支大于5%的项目,其勘测、设计、科研、试验所需费用,由设计单位提出报告报建设单位同意,经主管部门和投资方审定后方可从相应节约的工程投资中支付。
9.一个工程项目由两个设计单位共同承担设计任务开展限额设计工作时,应由承担任务较多的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设计承包合同。工程静态投资节奖超罚应按各自承担的设计项目分别计算。
10.1991年1月以后审批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含修改概算,不含追加概算)按本规定执行。凡过去规定与本文有抵触部分,均按本规定执行。在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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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埠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4号




《蚌埠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12月28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蚌埠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限养区)为:东至龙子湖西水岸线,南至燕山路,西至黑虎山路、东海大道和八里沟一线,北至淮河南水岸线。
第三条 在限养区内养犬的,适用本办法。
限养区外的医院、学校、开发区建成区,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为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城管行政执法、农业、卫生、财政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限制养犬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内的限制养犬工作。
第五条 限养区内居(村)民每户限养一只体重不超过10公斤的小型观赏犬。
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的具体种类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后与本办法同时施行。
第六条 限养区内禁止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活动。
第七条 在限养区内养犬,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犬证和犬牌。
犬证、犬牌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和发放。
第八条 申请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或者暂住户口;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申请养犬,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属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二)公安派出所对申请审查后,认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规定的,出具疫病检查通知, 申请人在十五日内凭通知携犬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疫病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家犬免疫证;
(三)申请人自领取家犬免疫证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证到市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犬证和犬牌;
(四)市公安机关应当于五日内作出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犬只转让、死亡或者失踪的,转让人、受让人或者原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过户或者注销手续。具体程序由市公安机关制定。
犬证、犬牌遗失、损毁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 已经登记的犬只生产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四十五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行处理。
第十二条 实行养犬证年审注册制度。
养犬人须凭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当年家犬免疫证和犬证、犬牌到公安机关办理年审注册和犬牌换发手续。
第十三条 养犬人携犬外出时,犬须挂犬牌,束犬链犬绳(不得长于1.5米),并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负责即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
第十四条 外来人员携带小型观赏犬进入限养区的,应当随身携带由当地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无免疫证明的,应当将犬暂存于公安机关设立的犬只留置场所,所需费用由携犬人承担。
第十五条 限养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犬进入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网吧、体育场(馆)、游泳馆(场)、公园、展览馆、科技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医院、学校、候车(机、船)室等室内公共场所;
(二)携犬进入设有禁入标志的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
(三)携犬乘坐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四)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五)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第十六条 未经登记而养犬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暂扣其犬,并移送公安机关强制审查,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公安机关审查认为犬只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补办登记手续;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代作处理,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养犬人逾期不办理年审注册或者年审未获通过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其养犬登记,并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烈性犬、大型犬由公安机关强制处理。
流浪犬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暂扣,并移送公安机关留置;留置后三日内无人认领的,在支付对价、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领养;五日内无人领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妥善处理。被认领或者领养的,认领人或者领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犬只,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扑杀措施,并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通报。狂犬尸体应当运指定地点焚烧、深埋。
第十九条 养犬人有下列行为,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在限养区内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活动的,按照《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携犬外出时,犬只未挂犬牌,或者未束犬链犬绳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暂扣其犬,并移送公安机关强制审查,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三)未即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按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外来人员不能提供小型观赏犬有效免疫证明的,由公安机关留置其犬至其离蚌时止,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五)携犬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乘坐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按照《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六)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犬证、犬牌,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犬证、犬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情形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在居民小区内有违反本办法情形的,街道、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 阻碍有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限制养犬工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不予养犬登记的决定、有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限制养犬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养犬入户、过户、年审、注销等登记手续,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专项用于限制养犬管理工作,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拨付。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限养区范围和限养犬种类名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机关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养犬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附件

烈性犬、大型犬种类名录

一、烈性犬
1.藏獒;2.比特斗牛梗;3.阿根廷杜高狗;4.巴西非拉狗;5.日本土佐犬;6.中亚牧羊犬;7.川东犬;8.苏俄牧羊犬;9.德国牧羊犬;10.牛头梗;11.英国马士提夫;12.意大利卡斯罗;13.大丹犬;14.俄罗斯高加索;15.意大利扭玻利顿;16.斯塔福;17.阿富汗猎犬;18.波音达犬;19.威玛猎犬;20.雪达犬;21.寻血猎犬;22.巴仙吉犬;23.英国斗牛犬;24.秋田犬;25.纽芬兰犬;26.贝林登梗;27.凯丽蓝梗;28.松狮犬;29.土狗;30.以上烈性犬的杂交后代等。
二、大型犬
指成年体重10公斤(含10公斤)以上或成年体长60厘米(含60厘米)以上、高度40厘米(含40厘米)以上体型较大的各种犬。


西方律师道德的产生和发展

张明勇

律师道德就是律师职业道德,它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活动中,通过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教育力量,形成的调整律师同委托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同国家法律、当事人,其它律师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以及律师所形成的道德、意识、道德品质和情操的总称。律师道德是随着律师职业的形成而产生的,至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它就对律师的业务活动起着指导、规范、约束和惩戒的作用。西方社会是律师制度及其道德产生的摇篮和成长的重要基地,本文拟对西方律师道德的产生和发展状况作以下介绍:
一、西方律师道德的最早产生和初步发展
古罗马是世界法制史上最早具有律师制度、律师道德的国家。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约公元前6世纪—公元1世纪),立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实行诉讼代理制度,实践中也没有以律师作为职业的人,但是在拉丁文中“律师”这个概念已经出现。法庭上也允被告人的亲戚或朋友出庭为其提供具体意见和法律上的帮助;这种行为并非所有人都能去做,只有少数有身份的公民才能以保护人的身份出现,显而易见,这种特权服务是带有阶段烙印的。所以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律师道德也是具有阶级性的。“等级制度”、“为权贵服务”成了这一阶段律师道德的基本内容。到了公元前3世纪,罗马共和国元首以诏令形式承认了诉讼代理,同时规定考试择优录用,“能为平民提供法律服务”的“辩护人”,平民亦可比较自由地有偿聘用诉讼代理人,于是律师制度有了法律保障,律师和被代理人的道德关系也开始形成。罗马帝国初期,律师阶层正式形成,能够担任代理和辩护的律师范围也逐渐扩大,根据罗马法规定:凡权利和能力没有受到法律限制的本国公民都可出庭为当事人辩护;每个公民都有权请求律师给予法律帮助。
随着罗马城邦奴隶制经济迅速发展,现实生活中财产关系愈加复杂,相应的经济立法也逐渐增多,故而奴隶主不可能通晓所有法律,但为了在纠纷中取得胜利,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他们不得不求助于律师,在这种情况下,大批职业律师应运而生,并在社会生活中显示出巨大作用,于是律师制度进一步巩固,律师道德也进一步发展,但始终没有摆脱为特权阶层服务这个特点。到了罗马帝国后期,统治者再次拓展了律师业务范围:律师不仅可以从事民事,刑事诉讼代理辩护,还可以接受法律咨询,同时担任律师的条件也更加严格了。
从开始的萌芽到初步的发展,律师制度经历了四、五百年的漫长时期,同时随着它的发展,在律师业务活动中逐渐形成了过去从未有过的新型职业道德,即律师道德。虽然它具有一些历史的局限性,但毕竟使人们的道德观念掀开了新的一页,把人们从“一切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的泥潭中拔了出来,走入可以“利用自己所长维护他人权益”的美好境界,律师道德的产生和发展是人类文明史的伟大进步!
二、西方律师道德在封建制度下停滞发展封建摧残
任何事物都是“波浪式前进,螺旋式上升”,西方律师道德的发展也不例外,经历了一个良好开端的西方律师道德本应沿着这个方向得到进一步发展,但是,随着欧洲进入漫长的封建社会,由于君权和神权结合而生的专制制度的存在,由于基督教神学统治人们的思想,西方律师道德不但没有进一步发展,仅而受到了封建制度的催残和破坏。欧洲各国的法律制度上继承了奴隶社会原有的“神明裁判”采用由法官单方审讯当事人的“纠向式”审判方式。这个时期,律师制度虽然没有彻底取消,但所起作用也较轻微。各个国家由于封建等级严格宗教势力极大,在诉讼中,僧侣、封建主和农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律师制度仅仅在宗教法院中实行,世俗法院中僧侣独占辩护权,这种律师制度下的道德显然是畸形发展,深受君权和神权的影响,其自身也充满了腐朽,落后的东西,或了维护封建专制的工具。
到了封建社会的末期,资本主义有所发展,旧的律师道德开始受到冲击,在思想领域,一种崭新的潮流开始涌现,并显示出无穷的生命力,这种潮流渗入各个领域,律师道德也开始以一种新的面目出现,这正体现了曲折性和前进性的统一。
三、西方律师道德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迅速发展。
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大大推动了西方各国律师制度的发展。16世纪,西方各国都以罗马帝国后期的法律制度为基础进行律师制度革新:在各大学中设立法律专业,培养代诉人、辩护律师。于是,西方稳定的律师职业集团形成,资本主义社会的律师职业道德也随之产生,这种职业道德是资本主义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也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有序、健康地发展。
英国是世界上爆发资产阶级革命最早的国家,它的律师制度的产生早于其它国家。“诉讼代理”这种制度在诺曼底人征服英格兰之后就被英格兰人接受了。虽然当时一些律师只有在教会法院,海事法院里才被承认,但这毕竟是人类文明史上一大进步,14世纪以后律师称号取得,能否出庭都要经过立法机关核准。这时,辩论律师和代理人尚可由一人担任,但19世纪以后辩护律师与代理人之间就有了严格的区别。斯图亚特王朝颂布的《人权保护法》明文规定了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从法律上承认被告人有请人代辩护的权利,这样不仅促进了英国律师集团的发展和壮大,而且为律师职业及其道德产生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国的一些著名思想家,在资产阶段革命时期,公开反对封建社会的“纠向式”、“有罪推定”等腐朽落后的审判方式,提出“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罪刑相符”“民主辩论”等进步的法制原则。这为法国资本主义律师制度及其道德的产生做好了理论准备。1791年宪法规定被告人从预审开始就有权接受辩护帮助;1793年雅各宾派颂布的宪法也明文规定:国家应有“公设辩护人”;1808年的《拿破仑刑事诉讼法典》,正式确立了辩护权、辩论原则及律师制度。这样法国资产阶段性质的律师集团开始产生,律师职业道德也掀开了新的一页。
美国从诞生的那天起,就注重法制的建设,它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纳入法制的轨道,因此各行各业要想得到发展必须以法律为基础,于是大批资产阶段律师产生,1878年5月4日,美国律师协会的成立,标志着律师集团的壮大,也使美国律师开始了有秩序的行业管理。1882年,新泽西州标准石油公司雇佣律师,并设立律师事务所,这是历史上的第一次。从此,工厂、矿山、银行、商业等企业事业都纷纷效仿,以维护自身权益,美国如今已形成世界各国中最庞大的律师职业集团,且律师的分工细密也使其它国家与之无可比拟。
由此可见,资本主义制度下,西方律师制度得以巨大发展,以此为基础,西方律师道德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封建社会中的那种狭促、封闭腐朽的律师道德观念被抛弃到历史的垃圾堆中,取而代之的是适合资本主义的律师道德。许多国家制定了律师道德规范,颂布了律师职业活动、道德实践活动的惩戒条例,这使得律师道德开始以法律规范形式出现,无疑是律师道德史上的一个伟大飞跃。




张明勇 (271400)
宁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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