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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协调全国个人辐射剂量监测管理、放射病诊断标准分委会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23:56:09  浏览:89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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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协调全国个人辐射剂量监测管理、放射病诊断标准分委会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协调全国个人辐射剂量监测管理、放射病诊断标准分委会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1994年6月7日)


为加强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逐步理顺体制,现决定:将全国个人辐射剂量监测管理工作交由卫生部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监测所负责;全国放射病诊断标准分委会挂靠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请两所按上述调整意见尽快做好交接工作。



199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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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产品责任简介(一)

阚凤军


  笔者曾参与处理中国企业被美国消费者提起的产品质量责任诉讼。众所周知,美国属于普通法系,而中国属于大陆法系,两者法律制度,包括产品责任等亦存在一定的区别。现根据本人的理解,就美国产品责任相关知识介绍如下,供感兴趣的企业及朋友参考。

一、 美国的产品责任体系
1、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美国每一个州都有本州制定的产品责任方面的法律。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严格责任、过失及违反保证理论等。其他理论包括不当得利、欺诈、不实陈述或隐瞒、州消费者保护法的违反等。
2、 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美国大多数州允许原告向产品制造者、总经销商、分销商及零售商等提起产品责任诉讼。美国一些州承认“无辜销售者”例外原则,保护零售者因销售有缺陷产品而产生的产品责任,当然为享受上述例外原则,美国的零售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3、 缺陷产品的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并不适用于传统民事产品责任案件中的缺陷产品的销售,然而,检察官可以基于被告已违反规范产品的相关法律,寻求刑事制裁。

二、 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
1、 产品缺陷及损害证明:原告承担产品责任要素的证明义务,比较典型的是,为支撑严格责任,原告须证明:(1)被告从事销售或分销涉案产品;(2)产品有缺陷;(3)产品缺陷导致原告损害。产品缺陷分为三类,分别是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及警示缺陷。在以过失提起的产品诉讼,原告需要证明被告知道或应该知道产品存在缺陷。
2、 因果关系证明:无论基于何种缺陷理论提起诉讼,产品责任诉讼的核心要素是近因。为证明近因,原告必须证明损害时可预见的或者是被告产品自然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因果关系证明必须通过科学可靠的证据进行支撑,特别是通过专家证言,证明被告产品的缺陷直接导致或实质造成了原告的损害。
3、 原告应证明产品警示不充分而构成产品缺陷。为支撑上述指控,原告一般必须证明,在该产品脱离被告控制时点,产品缺乏充分的警示或说明,造成不合理的危险。 法院在判定是否构成警示缺陷时,需要考虑潜在用户的一般常识等因素。

三、 产品质量责任的抗辩
1、 诉讼时效:原告必须在损害发生后的合理时间提起请求。诉讼时效从1年到人身损害赔偿6年不等,取决于产品诉讼提起的依据及各州的具体法律规定。
2、 休眠法令:根据该法令,在产品生产或销售后的一定时期后,无论原告是否发现损害,都不能再向生产者提出赔偿请求。休眠时间一般远远长于诉讼时效时间,一般在10-15年之间。
3、 原告疏忽:以原告疏忽作为抗辩理由,被告必须证明原告不可原谅地延迟提起诉讼,被告因此延迟受到损害。法院一般会基于案件事实的公平性的平衡作出判断。
4、 第三方原因。被告可以证明原告的损害是因其他人的原因(比如另一被告、其他第三人或原告本身的原因等),要求免责。
5、 比较过错/共同过失: 美国很多州遵循比较过失之原则,原告的赔偿应该根据其行为导致的损害程度进行相应的减少,即如果原告对损害具有过错和可归责性,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的责任则相应的降低。
6、 风险承担。美国很多州认可风险承担作为抗辩理由,但被告必须证明原告知道产品的缺陷、认识到产品所构成的危险、继续使用产品并造成损害。
7、 其他一些抗辩理由。


阚凤军律师 020-28337942/13924073030 广州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招待所建设标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招待所建设标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5年12月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部门:
现将《外国专家招待所建设标准的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在兴建外国专家招待所时执行。

附件:关于外国专家招待所建设标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外国专家招待所(以下简称外招)的建设中,更好地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好建设标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外招的建设要为来华的外国专家提供较好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同时要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用较少的资金把外招建设好。
第三条 厂区附近有可供外国专家居住的宾馆或招待所时,不得兴建外招;如现有宾馆、招待所床位不足,可由建设单位商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进行改(扩)建。
如外国专家人数不足15人,原则上不单独建外招,由建设单位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安排。
第四条 确实需要新建外招的,原则上应建于厂区,以利于建设单位的集中管理,共用水、电、汽源,节省辅助面积。
第五条 外招的建设,要立足于当前的使用需要;同时要兼顾专家离华后的长远使用方向,以提高外招的利用率,发挥投资效益。但不得借口考虑今后的使用要求而扩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

第二章 建设规模
第六条 外招的规模按建设期间接待外国专家的人数和需要考虑。总床位数应按合同规定分期分批来华高峰人数(包括按合同规定的家属)又留有10%余量的办法确定。
第七条 每床综合建筑面积指标控制在50-60平方米(50床以下为60平方米,200床位以上为50平方米)。如果合同规定能部分二人一间时,面积指标应低一些。

第三章 建筑用地指标
第八条 五层以下的建筑,其用地系数(即建筑总面积与用地面积之比)应为零点八左右;设有电梯的多层建筑应达到一点以上。均含外招院内设置的小型活动场所和绿化用地。

第四章 客房及公用服务设施
第九条 客房标准
1.专家客房原则上按一人一间考虑。但要留有加床位的可能。单间客房的面积包括壁橱、卫生间及室内过道在内为二十平方米左右。其中居住部分面积为十四平方米左右。
2.双套间客房数按合同规定带眷比例设置。
3.合同规定需要设少数三套间的,采用单间和双套间中间开门灵活组合的方式。
4.合同规定需要有自炊条件的,可适当设置少数厨房。
5.居室层高不得超过三米,室内如采用空调,层高可适当降低。
第十条 公用及服务设施
1.根据专家的生活、工作习惯,并要考虑到长远使用的合理性,可设置小型会议、会客、阅览、文娱、小卖、理发、医疗、邮电等用房。
2.各种库房、机房、洗衣房、工作人员内部办公及值班等辅助用房,要尽量节约面积。
3.厨房及餐厅面积,按接待就餐高峰人数及在宴会时我方陪同人数考虑。
4.车库、外围设施应尽量利用工厂已有建筑和设施。
5.公用面积尽量考虑多功能使用。

第五章 设备标准
第十一条 应设置冷热水系统及采暖降温设施。
采暖降温方式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五层以上建筑可设电梯。
第十三条 客房卫生间设坐式大便器、洗脸盆、洗浴设备。
第十四条 家具设备以适用为准。货源应力求就地就近解决。
在客房内要预留电视天线和电器插座,并适当考虑电负荷余量。

第六章 装修
第十五条 装修应力求经济美观,不得采用高级装修和装饰。要因地制宜,尽量采用当地建筑材料。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教育、卫生、外贸等部门若兴建外招,亦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可在本《规定》确定的各项指标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抄送我委标准定额局。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七八年原国家建委颁发的《关于外国技术人员招待所建筑标准的几点意见》同时废止。
附:《关于外国专家招待所建设标准的若干规定》的几点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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