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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08:18:46  浏览:80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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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函[2005]84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结合我国工程建设、城镇建设和建筑工程发展的实际情况,经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我部组织制定了《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切实做好编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五年三月三十日









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

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1. 住宅建筑规范(暂定名) 制订 适用于城镇住宅建筑(包括综合建筑的住宅)的建设、使用、维护管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基本规定、外部环境、建筑、结构、室内环境、设备、防火、使用与维护等技术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公安部消防局 2004.12~2005.06 2005.02 征求意见稿2005.04 送审稿2005.06 报批稿
2. 城镇燃气规范(暂定名) 制订 适用于城镇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及设备管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城镇燃气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必须强制执行的条文。 建设部 主编单位: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北京燃气集团公司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城市煤气设计研究院 2004.04~2006.08 2004.10 征求意见稿2005.10 送审稿2006.08 报批稿
3.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制订 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主要技术内容包括重新核定现行居住建筑采暖能耗的节能目标,打破现行建筑气候分区界限,依据采暖度日数和空调度时数来确定住宅的采暖和/或空调能耗指标和技术要求;采暖居住建筑的节能目标提高到65%或更高;确定室内设计参数和能耗指标、建筑和建筑热工设计技术要求、采暖和空调设计等技术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节能专业委员会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2005.03~2006.12 2005.12 征求意见稿2006.08 送审稿2006.12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中国建筑中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重庆大学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华南理工大学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4.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制订 适用于按节能设计标准设计的建筑工程所涉及的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系统、空调制冷装置、通风与空调系统、照明系统的施工验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建筑物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建筑物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缺陷;供热采暖系统中供热量,水力平衡度,换热设备效率,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表面温度、辐射量,耗电输热比,管道设备保温绝热,通风与空调系统设备效率,设备能源输入与冷、热量产出比,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相对湿度、洁净度、新风量、噪声等参数,室内空气中含尘浓度或有害气体浓度与排放浓度,室内气流组织、防排烟;采暖与空调系统的监测与控制参数,冷热计量、控制、调节,安全、功能、环保、卫生、节能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广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建设部供热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哈尔滨天硕建材工业有限公司 2005.03~2006.10 2006.01 征求意见稿2006.08 送审稿2006.10 报批稿
5.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制订 适用于居住小区、工业与民用建筑。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各地气象及雨水水质资料,可利用雨水量的计算及水量平衡,雨水综合利用系统选择,地面入渗及管道入渗系统水力计算与设计,屋面雨水及地面雨水收集系统设计,雨水储存构筑物计算与设计,雨水处理工艺选择与设计,雨水回用系统设计,超量雨水排除管道设计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北京水利科学研究所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2005.03~2006.03 2005.11 征求意见稿2006.01 送审稿2006.03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北京工业大学泰宁科创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西北建筑设计研究院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6. 城市环境保护规划规范 制订 适用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规划。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城市环境调查评价,城市环境影响预测,环境功能区划,环境整治,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城市生态保护的标准,城市环境污染应急响应系统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青岛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沈阳市城市设计研究院 2005.03~2007.03 2006.03 征求意见稿2006.11 送审稿2007.03 报批稿
7. 城市照明规划规范 制订 适用于城市照明规划与设计单位、市政管理部门、照明企业、科研机构等组织和编制城市照明规划与设计工作。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城市照明的定义与城市照明规划工作内容,城市照明规划通则,城市公共交通照明规划,城市建筑与构筑物室外照明规划,城市绿地景观要素照明规划,城市广告标识照明规划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莹辉集团 2005.03~2006.03 2005.11 征求意见稿2006.01 送审稿2006.03 报批稿
8. 城市供热规划规范 制订 适用于设市的城市供热规划工作。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城市供热规划编制基本要求,城市供热负荷,城市供热热源,城市热力网和城市供热设施规划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北京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沈阳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杭州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05.03~2007.03 2006.03 征求意见稿2006.11 送审稿2007.03 报批稿
9. 城市停车设施规划规范 制订 适用于全国特大、大、中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工作。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停车设施规划原则,停车设施分类,停车需求分析方法,各类用地及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各类停车设施的技术指标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同济大学北京工业大学 2005.03~2006.09 2006.01 征求意见稿2006.07 送审稿2006.09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10. 建筑设计术语标准 制订 适用于建筑设计技术与管理工作。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建筑设计通用术语,各类建筑设计的专用术语,室内及环境设计术语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清华大学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005.03~2006.09 2006.01 征求意见稿2006.07 送审稿2006.09 报批稿
11. 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制订 适用于采用瓦材的坡屋面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一般规定,坡屋面瓦材和垫层要求及选用标准,坡屋面结构体系和设计要点,坡屋面细部构造、施工方法、施工控制的规定,坡屋面构造的技术要求,检测方法和工程质量验收规定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协会参编单位:中国化建苏州防水研究设计所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深圳大学建筑设计院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广州嘉泰陶瓷有限公司上海欧文斯科宁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上海建筑防水材料(集团)公司中国砖瓦工业协会中国绝热隔音材料协会 2005.03~2006.09 2006.01 征求意见稿2006.07 送审稿2006.09 报批稿
12. 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 制订 适用于实验动物设施的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建筑平面布置,装饰装修材料,结构设计,消防,室内温度、湿度、风速、噪声、照度、换气次数、新风量、洁净度和压力要求,过滤器的检漏,给水排水,污物处理,自动控制以及对设计、能量回收、施工验收的要求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实验动物研究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北京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建研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大学浙江省实验动物中心 2005.03~2007.03 2006.03 征求意见稿2006.11 送审稿2007.03 报批稿
13. 城镇供热系统评价标准 制订 适用于城镇供热用锅炉房、换热站、冷热机组,室外供热管网,建筑物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等方面的评价。主要技术内容包括供热设备的配置、运行、输送、管网平衡、管网热损失、建筑物采暖温度、时间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建设部供热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005.03~2006.12 2006.02 征求意见稿2006.09 送审稿2006.12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等主要性能指标,以及运行管理安全,系统节能,操作程序等管理标准。按照管理、技术性能、安全、节能、环保等提出评价指标。 中国城镇供热协会北京市供热办公室北京市热力集团公司天津市供热办公室沈阳市供热办公室沈阳市惠天热电股份公司西安市供热办公室乌鲁木齐市供热办公室乌鲁木齐市热力公司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牡丹江市热力公司青岛市热电集团全国锅炉房供暖信息网国际铜业协会(中国)
14. 盾构掘进隧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制订 适用于用盾构法修建的城市地铁工程、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交通工程、人防等隧道与地下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施工准备,盾构施工测量,管片制作,盾构施工,特殊地段及地质条件施工,管片拼装,壁后注浆,隧道防水,盾构机的保养与维修,运输,施工管理,监控测量以及隧道缺陷处理,管片预制工程验收、管片防水工程验收、管片拼装以及盾构成型隧道验收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参编单位:北京市城建集团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学同济大学华中科技大学 2005.03~2006.03 2005.11 征求意见稿2006.01 送审稿2006.03 报批稿
15. 预应力混凝土路面技术规范 制订 适用于高等级公路、机场、集装箱堆场、汽车站和特殊堆场的路面工程。主要技术内容包括荷载应力分析、温度翘曲应力分析、主要设计参数、混凝土路面板平面尺寸和板厚设计,相关参数关系图表,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与高强、低松弛、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在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应用,锚具选择,接缝、构造及施工工艺,路基材料及施工,验收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东南大学参编单位: 江苏省交通厅华东预应力中心江苏新筑预应力公司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2005.03~2006.03 2005.11 征求意见稿2006.01 送审稿2006.09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16. 急救中心建筑技术规范 制订 适用于医疗急救机构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医疗急救机构建设项目的组成、分级和技术指标,基地和总平面,建筑设计,空调、通风与空气净化,给水排水与气体供应,电气和自动控制,安全消防的设计、施工与验收等技术要求。 卫生部 主编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救护中心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急救中心天津市急救中心成都市急救中心沈阳市急救中心甘肃省急救中心 2005.03~2006.03 2005.11 征求意见稿2006.01 送审稿2006.03 报批稿
17. 单轨交通技术规范 制订 适用于单轨交通工程设计、施工与验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单轨交通的术语、运营组织、车辆、限界、线路、轨道桥梁、车站建筑、地下结构,工程防水、通风与空调、给排水、供电、通信、信号、道岔、安全门与屏蔽门、电梯及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系统、防灾与报警、设备监控系统、控制中心,车场与综合基地、环境保护等。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主编单位:重庆市轨道交通总公司参编单位:铁道第二勘测设计院天津铁道电气化设计院北京市城建设计研究院上海隧道工程设计院重庆捷顺轨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 2005.03~2007.06 2006.02 征求意见稿2006.12 送审稿2007.06 报批稿
18. 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制订 适用于坡地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坡地高层民用建筑在不同条件下进行防火设计时对防火设计高度的确定,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楼层的规定等。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主编单位: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重庆市设计院参编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2005.03~2007.03 2006.03 征求意见稿2006.11 送审稿2007.03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19. 工程建设标准体系(铁路工程部分) 制订 适用于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按主从关系和配套需要,整合优化铁路工程各专业技术标准,以基础标准、通用标准、专用标准为框架,形成层次清楚、分类明确、构成合理,具有配套性和协调性的有机体系。 铁道部 主编单位: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铁路工程技术标准所参编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铁路工程分委员会铁路工程标准有关主编单位 2004.03~2005.09 2005.03 征求意见稿2005.06 送审稿2005.09 报批稿
20. 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工程防火部分) 制订 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化管理工作。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国内外建筑工程防火技术发展简况、国内外消防技术标准现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存在的问题、新体系概述、框架示意、体系表等。 公安部 主编单位:公安部消防局参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2004.02~2005.10 2005.03 征求意见稿2005.06 送审稿2005.10 报批稿
21. 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 修订 适用于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主要技术内容包括三个领域17个专业的标准现状、发展趋势和今后一定时期内所要制订的标准项目,以体系框图、体系表和项目说明的形式进行表述。 建设部 主编单位: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参编单位:有关专业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和有关设计、科研院校等单位 2005.03~2006.02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2 报批稿
2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修订 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与监督。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水利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水文测报与勘测、规划、设计、电气、施工、验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征地移民和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等技术标准中直接涉及工程质量、人身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及公众利益等方面必须强制执行的条文。 水利部 主编单位: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参编单位: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中水东北勘测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中水北方勘测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2004.06~2005.06 2005.02 征求意见稿2005.04 送审稿2005.06 报批稿
23.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 修订 适用于冶金、机械、有色金属、建筑材料、轻工、纺织、核工业和国内贸易(粮食局)等八大工业领域工程建设管理与监督。主要技术内容包括直接涉及工程质量、人体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等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参编单位:有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工程建设标准有关主编单位 2005.03~2006.09 2006.03 征求意见稿2006.06 送审稿2006.09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24.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 修订 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的普通混凝土质量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增加术语和符号,修订坍落度和维勃稠度的分级指标及允许偏差指标,增补混凝土强度等级的级别指标,在混凝土的质量要求中增加混凝土抗氯离子渗透性、碱含量、抗冻(快冻法)等耐久性内容,完善混凝土耐久性规定的技术指标和表述方式,修订组成材料质量控制的水泥、骨料、外加剂、拌和用水的相关内容并增加纤维等有关内容,增补预拌混凝土、泵送混凝土、高强高性能混凝土和其它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质量控制内容,增补混凝土裂缝控制内容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甘肃省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深圳大学中建三局商品混凝土公司 2005.03~2007.03 2006.03 征求意见稿2006.11 送审稿2007.03 报批稿
2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修订 适用于防核武器为4级、4B级、5级、6级和6B级共5个抗力等级,防常规武器为5级和6级共2个抗力等级,防生化武器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和不防化等共5个防化等级。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在原有的防核武器抗力级别的基础上增设6B级,增设防常规武器不防核武器工程类型,按防常规武器抗力大小设置6个级别,在防生化武器的防护要求方面进行部分调整;在平战结合方面以及在建筑、结构、通风、给排水、电气等各专业的防护标准、防护要求方面进行相应的调整。 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理工大学上海市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总参工程兵科研三所 2004.04~2005.04 2004.10 征求意见稿2005.02 送审稿2005.04 报批稿
26.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 修订 适用于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设计。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电气等,并按《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取消20000㎡封堵的技术要求。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安部 主编单位:清华大学城市规划院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总参工程兵国防工程设计研究院黑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05.03~2005.12 2005.09 征求意见稿2005.11 审查稿2006.12 报批稿
27.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 修订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地下工程、市政隧道、防护工程、山岭及水底隧道、地下铁道等地下工程防水的设计和施工。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地下工程混凝土结构主体防水,地下工程混凝土结构细部构造防水,地下工程排水,注浆防水,特殊施工法的结构防水,地下工程渗漏水治理等。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主编单位:总参工程兵科研三所参编单位:山西建工集团总公司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2005.03~2006.09 2006.01 征求意见稿2006.07 审查稿2006.09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上海人防设计科研所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铁道部隧道局科研所
28.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 修订 适用于村镇中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规划和防火设计,不适用于炸药、花炮厂(库)。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村镇建筑耐火等级与建筑构造,村镇建筑规划及建筑布局,村镇厂(库)房、储罐、堆场消防设计,村镇民用建筑消防设计,村镇消防给水设计,村镇建筑电气设计等。 公安部 主编单位: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参编单位:山西省建筑设计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5.03~2006.09 2006.01 征求意见稿2006.07 审查稿2006.09 报批稿
29.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修订 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包括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的防雷(包括防直击雷和防感应雷)设计。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建筑物的防雷分类,建筑物的防雷措施,防雷装置,接闪器的选择和布置等。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主编单位: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参编单位: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兵器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中国气象学会雷电防护研究会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 2005.03~2007.03 2006.03 征求意见稿2006.11 送审稿2007.03 报批稿
二、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
30. 既有建筑幕墙可靠性鉴定及加固规程 制订 适用于既有玻璃幕墙、金属与石材幕墙以及组合幕墙。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建筑幕墙的安全性、适用性及可持续使用性的检查、检验、评估及维修加固措施等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江河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坚朗建材有限公司 2005.03~2006.12 2006.03 征求意见稿2006.07 送审稿2006.12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1.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水平方向夹角大于75°的建筑屋面外维护结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采光顶和非采光顶的设计、制作、安装、施工、验收和维修等技术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集团中山盛兴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深圳方大集团深圳中航集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中原胶粘厂清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 2005.03~2006.08 2005.11 征求意见稿2006.02 送审稿2006.08 报批稿
32. 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03(JGJ108-96、JGJ109-96) 制订 适用于房屋与一般构筑物中受力钢筋各类机械连接接头的设计、应用及验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各种连接接头的性能、型式检验、现场检验,连接型式包括带肋钢筋套筒挤压、锥螺纹、镦粗直螺纹和滚轧直螺纹连接接头。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上海钢铁工艺技术研究所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施工科学研究所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33. 轻钢结构住宅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6层以下或房屋檐口高度低于20m的非抗震设防以及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的低层或多层轻钢结构住宅设计与施工,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材料性能、节能设计、截面设计、节点构造、放火等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清华大学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长安大学 2005.03~2006.08 2005.11 征求意见稿2006.02 送审稿2006.08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北京华丽联合高科技公司北新建材集团
34.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检测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检验检测方式方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对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各种管道安全和功能、设备试验、试运转,温度、洁净度、新风量、噪声及防排烟等检验、检测方法。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质量监督分会国家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35. 建筑幕墙工程检测方法标准 制订 适用于建筑幕墙的性能检测,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对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热工、隔声、遮阳等性能检测方法规定。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2005.03~2006.12 2006.02 征求意见稿2006.06 送审稿2006.12 报批稿
36. 混凝土耐久性检验标准 制订 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与一般构筑物的混凝土耐久性检验和评定。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对混凝土的取样,试件的制作、养护和试验;混凝土抗渗性、抗冻性、抗碳化性、抗裂性、耐钢筋锈蚀、碱骨料反应、抗硫酸盐腐蚀、抗除冰盐剥蚀性、耐磨性检验评定的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深圳大学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铁道科学研究院甘肃省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 2005.03~2006.12 2006.02 征求意见稿2006.06 送审稿2006.12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37.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新建和改造的国际、国内比赛游泳池、公共游泳池、宾馆饭店及俱乐部的游泳池和各种游乐休闲池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和管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游泳池的分类、特殊设计要求、水处理系统、附属设施、特殊装置及管道施工验收、维护管理的要求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游泳运动协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2005.03~2006.12 2006.02 征求意见稿2006.06 送审稿2006.12 报批稿
38. 体育场馆建筑智能化系统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供比赛和训练用的体育场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主要技术内容包括体育场馆的智能监控系统、通信网络系统、应用信息系统及场馆专用系统的技术要求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设施建设和标准办公室参编单位:建设部建筑智能化技术专家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信息中心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39. 城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技术标准 制订 适用于国内各城市对新建项目的交通专项分析。主要技术内容包括交通影响评估整体框架体系研究、项目用地性质与规模等级划分、交通量预测敏感性分析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同济大学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05.03~2006.08 2005.11 征求意见稿2006.02 送审稿2006.08 报批稿
40. 展览建筑设计规程 制订 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综合性展览建筑和专业性展览建筑。主要技术内容包括选址、总平面布置、建筑设计、消防和疏散、建筑设备的要求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消防局 2004.12~2006.07 2005.10 征求意见稿2006.01 送审稿2006.07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41. 地下工程逆作法施工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较深基坑且对围护结构的水平变形有严格限制、在城市建筑密集区要求尽早恢复施工作业区和城市原貌的工程。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土体结构、地下土方开挖、地下水平结构施工技术、防潮技术、验收等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参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黑龙江省建工集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哈尔滨市长城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人防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04.07~2005.12 2005.07 征求意见稿2005.10 送审稿2005.12 报批稿
42.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施工机械现场检查。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种机械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安全等方面的检查检测技术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机械设备管理分会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4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项目分类标准 制订 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及管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项目分类及各检测项目参数设置的要求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44. 轻型钢丝网架墙体应用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以下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内外填充墙及总高度在10m及以下的低层民用建筑中的承重墙。主要技术内容包括规定房屋的隔声、隔热、节能技术指标,3D系统的构造连接技术、计算方法、材料要求、施工要点、质量验收规定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上海沪标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上海市消防局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医药工业设计院上海胜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005.03~2006.06 2005.11 征求意见稿2006.03 送审稿2006.06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45. 种植屋面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所有花草、树木、农作物的种植屋面工程。主要技术内容包括种植屋面防水层、排水层及屋面构造要求、施工方法及质量控制和验收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协会参编单位:中国化建公司苏州防水研究设计所深圳大学建筑设计院渗耐防水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浙江骏宁特种防漏有限公司北京高能垫衬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圣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46. 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结构表面有清水混凝土装饰效果要求的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主要技术内容包括统一清水混凝土的概念,对清水混凝土的设计、施工、验收做出规定。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47. 城市桥梁桥面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城市桥梁桥面工程的防水设计、施工、验收及检测,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参编单位: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协会中国化建苏州防水研究设计所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005.03~2006.12 2006.01 征求意见稿2006.06 送审稿2006.12 报批稿
48. 建筑能耗统计标准 制订 适用于民用建筑的能耗统计。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建筑能耗的构成、建筑能耗各构成部分的数据采集、统计方法、建筑能耗统计数据库的有关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重庆大学城市建设学院清华大学建筑学院 2005.03~2006.12 2006.02 征求意见稿2006.06 送审稿2006.11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49. 城市人口规模预测规程 制订 适用于城市规划中的总体规划阶段。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城市人口按职业和年龄的分类、流动人口的计算方法,提供城市人口发展规模预测的方法、程序和校核手段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哈尔滨市规划院北京大学中山大学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50.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制订 适用于各城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房地产市场信息采集与交换数据指标、发布数据指标、数据统计与分析、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管理信息系统、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系统、数据接口以及数据安全和保密技术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参编单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建设部信息中心 2005.03~2006.03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3 报批稿
51. 城镇燃气管道修复工程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燃气及各种市政管线的修复、改造等非开挖施工技术。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旧管道修复的内衬、U型内插、缩径内插、缠绕法和旧管道更换的裂管法、碎管法等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参编单位:北京天环燃气有限公司北京派普瑞非开挖工程技术公司创安亚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非开挖技术协会香港非开挖技术协会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江苏十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百莱玛-威猛有限公司 2005.03~2006.12 2006.02征求意见稿2006.06送审稿2006.12报批稿
52. 建筑全生命周期可持续性影响评价标准 制订 适用于住宅、写字楼、宾馆、酒店和体育场馆等。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建筑全生命周期的耗能、耗水和其他资源消耗以及污染物质排放分析,确立多因素生命周期定量评价方法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清华大学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中建恒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05.03~2006.09 2005.12 征求意见稿2006.04 送审稿2006.09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53. 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程JGJ6-99 修订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各种箱形和筏形基础。主要技术内容包括箱筏基础设计、基础底版设计以及多塔楼和带裙房的建筑下的整体基础设计。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元岩土工程公司同济大学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2005.03~2006.09 2005.12 征求意见稿2006.04 送审稿2006.09 报批稿
54.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 修订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所采用的普通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混凝土配制强度的确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基本参数、配合比计算、试配与调整和特殊要求配合比设计。增加按耐久性要求设计的混凝土配合比和无统计资料时强度标准差取值等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深圳大学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2005.03~2006.12 2006.02 征求意见稿2006.06 送审稿2006.12 报批稿
55. 建筑照明术语标准JGJ/T119-98 修订 适用于建筑照明工程设计、科研、教学、照明电器生产企业以及照明主管部门使用。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基本术语、室内外照明技术、电光源及其附件、灯具及其附件、建筑物采光技术、材料的光学特性和照明测试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北京电光源研究所复旦大学电光源研究所上海东升灯具厂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56. 建筑排水塑料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29-98 修订 适用于建筑高度100m及以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和一般多层工业厂房的室内雨污水重力流排水系统塑料管道的设计、施工、安装。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材料性能、管道设计和水力计算、敷设安装施工及试验和验收。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005.03~2006.12 2006.02 征求意见稿2006.06 送审稿2006.12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57.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 修订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和一般构筑物的桁架、网架结构、框架结构、膜结构和拉索结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对各种钢结构焊接技术及特殊焊接技术的要求和试验方法。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宝钢股份有限公司中冶集团重庆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中冶集团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武汉钢铁集团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重工起重公司特种焊接加工厂深圳建升和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中国第二十冶金建设公司钢结构制造总厂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公司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58.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15-87 修订 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渡和出租汽车新建、扩建和改造的站、场(厂)。主要增补电动汽车、客运出租车、轨道交通等相关内容;增加ITS等相关内容。 建设部 主编单位:武汉市交通科学研究所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武汉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2005.03~2006.02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0 送审稿2006.02 报批稿
59. 城市粪便处理厂(场)设计规范CJJ64-95 修订 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粪便处理工程的选址和设计。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净化处理工艺和构筑物、无害化卫生处理,增加生粪便机械脱水、粪便上清液与城市污水处理厂合并处理、脱水粪便与垃圾卫生填埋场共同处理等技术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参编单位:武汉市环卫科研设计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广州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琥珀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60.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 局部修订 适用于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室内设计参数和能耗指标(将采暖能耗的节能率提高到65%)、建筑和建筑热工设计、采暖设计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辽宁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所 2005.03~2005.06 2005.04 征求意见稿2005.05 送审稿2005.06 报批稿
61.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局部修订 适用于夏热冬冷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室内热环境和建筑节能设计指标、建筑和建筑热工节能设计、建筑物节能综合指标(用“权衡判断法”替代“建筑物节能综合指标限值”)。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重庆大学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西南建筑设计研究院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2005.03~2005.06 2005.04 征求意见稿2005.05 送审稿2005.06 报批稿
62.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94-2003 局部修订 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镇居民住宅、商业建筑、燃气锅炉房、实验室、使用城镇燃气的工业企业等用户室内燃气管道和燃气设备的施工及验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室内燃气管道安装、燃气计量表安装、燃气设备安装、室内燃气管道和用气设备安装的检验以及试验验收。 建设部 主编单位: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成都市煤气总公司昆明市煤气总公司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北京市公用工程监督站成都康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国际铜业(中国)协会佛山日丰企业有限公司宁波圣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005.03~2005.12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0 送审稿2005.12 报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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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指导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指导规范》的通知

深食药监规〔2008〕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行为,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指导规范》。现予印发。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指导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行为,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妆品经营(含批发、零售)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化妆品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应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化妆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范,对其经营化妆品的质量负全面责任。

  化妆品经营企业(指依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化妆品经营者,下同)应根据本企业的经营规模设置化妆品质量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化妆品的采购、验收、储存和销售等质量管理工作,并指导和规范本企业的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

  第四条 化妆品经营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范,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化妆品质量管理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与目标,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化妆品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

  (一)化妆品质量管理责任制和岗位职责;

  (二)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

  (三)化妆品采购验收和储存管理制度;

  (四)不合格化妆品管理和召回制度;

  (五)经营场所和仓库卫生管理制度;

  (六)人员培训制度。

  第五条 从事化妆品经营的所有人员均应熟悉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并参加相关培训,及时了解有关管理规定。

  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加强内部培训,对有关人员进行化妆品法律法规、化妆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等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六条 化妆品经营者必须从具有化妆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化妆品。应索取供货企业证件材料,建立供货企业档案,并通过上网查询、电话咨询、实地考察等方式审核证件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供货企业档案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采购国产化妆品,应索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和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采购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索取《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二)采购进口化妆品,应索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或者《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检验检疫证明》、供货企业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 化妆品经营者应执行化妆品进货检查制度,查验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检验检疫证明》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化妆品标签应标识下列内容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产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及其他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相关规定;

  (二)国产化妆品应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或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或者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三)应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标注生产批号和限用使用日期;

  (四)国产化妆品应标明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号和生产许可证号,格式分别为“(四位数年份)卫妆准字××-XK-××××号”和“XK16-108××××”;

  (五)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卫妆特字(四位数年份)第××××号”;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卫妆进字(四位数年份)第××××号”或“卫妆特进字(四位数年份)第××××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文号,格式为“卫妆备进字(四位数年份)第××××号”;

  (六)国产化妆品应加贴“QS”标志,进口化妆品应加贴“CIQ”标志。

  第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购进的化妆品应有合法票据,并建立进货验收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应向供货商索要所购进产品生产批次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进货验收记录应有验收人员签名并妥善保存,记录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进货验收记录应包括化妆品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产品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供货单位、购货日期、产品外观情况、是否有中文标签标识、是否有质量合格标记、是否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第九条 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检查时,发现假冒伪劣化妆品的,应做好记录,及时向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化妆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保持内外整洁,有通风、防尘、防潮、防虫、防鼠、防污染等设施,按规定的储存要求合理储存化妆品。

  第十一条 化妆品经营企业设库储存化妆品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库存化妆品应按品种分批存放,码放时应离地、隔墙放置,其距离不得小于10厘米,留出通道,并定期检查和记录;

  (二)仓库要有通风、防尘、防潮、防鼠、防虫等设施。定期清洁,保持卫生。禁止与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易腐、易燃品混放;

  (三)仓库应设立合格区和不合格区,并有明显标识。不合格产品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记录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处理方式、处理人;

  (四)化妆品说明书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储存。

  第十二条 化妆品经营者在营业场所内外进行的化妆品营销宣传时(包括灯箱广告、各种形式的宣传资料),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化妆品经营者的销售人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正确介绍化妆品,不得虚假宣传,夸大或误导消费者,禁止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化妆品的宣传。

  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者销售化妆品应开具合法票据,并建立销售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化妆品经营企业向其他化妆品经营者销售化妆品的,销售记录及票据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生产企业名称、购货单位、数量、价格及销售日期。

  化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直接销售化妆品的,销售记录及票据应至少包括产品名称、数量和价格。

  第十四条 化妆品经营者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从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其他合法证件的单位或个人购进的化妆品;

  (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

  (三)超过使用期限、变质、受污染的化妆品;

  (四)未经审批、备案或检验进口的化妆品;

  (五)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六)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化妆品;

  (七)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和超量使用限用物质生产的化妆品;

  (八)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化妆品。

  第十五条 化妆品经营者应对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的假冒伪劣、质量可疑或紧急处理的化妆品采取就地封存等控制性管理措施,做好记录并及时向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退货、换货、销毁。

  第十六条 化妆品经营者发现所经营化妆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销售或者使用,以登报公告、张贴告示等方式召回已售出产品,记录召回情况,并及时向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化妆品经营者发现已售出化妆品引起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主要负责人,是指化妆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化妆品经营者的负责人。

  首营企业:购进化妆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购销关系的化妆品生产或经营企业。

  首营品种,本企业向某一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首次购进的化妆品。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建规〔2002〕370号


各市规划局:
现将《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聘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聘用管理办法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城市规划监督管理,发挥专家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作用,河北省建设厅从各市聘请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
第二条 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
二、属城市规划工作岗位离、退休人员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三、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所做工作;
四、遵纪守法,刚正不阿,工作责任心强。
第三条 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可由以下两种办法产生:
一、本人向省建设厅或其所在设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荐。向其所在设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荐的,由其所在设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厅审定。向省建设厅自荐的,由省建设厅直接审定。
二、经本人同意,由其所在设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推荐,或由省建设厅直接认定。
经省建设厅决定聘请的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由省建设厅发放《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证书》。
第四条 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一次聘期为2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 全省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限定在30人以内,每市2~3人。
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有下列情况,省建设厅可以解聘: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工作不认真的;
三、身体健康状况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
四、本人不愿再从事此项工作的。
第七条 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的工作职责是:
一、跟踪了解所在设区市(含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县级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
二、监督所在设区市(含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县级市)政府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行为;
三、监督所在设区市(含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县级市)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
四、向省建设厅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五、受建设厅委托或协助当地规划管理部门,对群众投诉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了解。
第八条 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发现问题以后,可以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遇有重大和紧急情况可随时直接向设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厅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
第九条 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履行工作职责,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予支持和配合,对其所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应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专家监督员反馈。有关建设单位对规划监督员的工作也应给予方便,主动接受监督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应将所了解的情况每半年直接向省建设厅汇报一次。
第十一条 根据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的工作表现,省建设厅每年分别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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