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葫芦岛市规范性文件和经济合同及重大行政行为前置审查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1:08:52  浏览:85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葫芦岛市规范性文件和经济合同及重大行政行为前置审查规定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规范性文件和经济合同及重大行政行为前置审查规定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现将《葫芦岛市规范性文件和经济合同及重大行政行为前置审查规定》予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葫芦岛市规范性文件和经济合同及重大行政行为前置审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法行政水平,保证规范性文件、经济合同及重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保障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管理顺利进行,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前置审查,是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签订经济合同及重大行政行为实行事前合法性审查的政府监督工作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依法履行同级政府及本部门的前置审查职责,承担具体审查业务。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经济合同及重大行政行为的审查;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和经济合同的初审。
  县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经济合同及重大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章 审查范围

  第四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管理社会事务活动中制定涉及行政管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相关权力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类文件均在审查之列。

  第五条 经济合同审查主要包括各级政府所属部门与市场经济主体间签订的购销、承包、承揽、运输、租赁、借贷、采购等内容合同;按照国家规定以政府名义签订的各项担保、抵押、协作等行政合同;以各级政府名义签订的引进、合作、合资项目协议。

  第六条 重大行政行为审查内容包括:
(一)各级政府拟下达的房屋拆迁决定;
(二)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新提出的各项收费项目;
(三)涉及公益事业燃气、自来水、供暖等方面的价格调整;
(四)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五)公益性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动迁补偿方案;
(六)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劳保、保险、工资等各种政策性调整方案;
(七)各级政府领导认为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行为。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七条 凡属本规定确定的合法性审查事项,制定机关或部门须将草案、文本或方案提交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其提交时限一般在拟制定前10个工作日报送。

  第八条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严格依法进行审查,并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 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中,规范性文件可由提交单位或部门下发执行,合同(协议)、重大行政行为方案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审查认定不合法的,退回提交部门重新修订。

  第十条 前置审查事项其内容重要或背景复杂的,审查机关应前期介入,并参与考察、调研、论证全过程,必要时,审查意见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凡属政府合法性审查的事项,未经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各级政府领导不予签发施行;如签发施行后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凡属部门合法性审查的事项,未经法制部门审查或审查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准施行;如部门强制施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部门主要领导责任。部门联合制发文件的,未经法制部门审查或审查认定不合法而擅自发文施行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在日报上登载公告予以撤销外,并由政府追究发文主要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凡属合法性审查的事项,法制机构未签署意见的,有关行文机关不得制发;擅自制发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承办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前置审查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法院人员岗位目标考核管理体系的构建

赵如水


  伴随着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推进,建立科学的法官业绩评估体系,成为推进我国司法审判事业发展进步的重大举措,并相继在“二五”、“三五”改革纲要中确定为司法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数年间,一些先进法院先后在最高法院确定的构建原则下进行了积极探索实践,并取得了丰硕成果,为科学衡量司法审判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从事物发展规律来看,在司法改革仍处于探索实践阶段时,作为其重要构成部分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无论从理论研究上还是从司法实践中都必然存在诸多缺陷,特别是在基层法院,基于人才、经验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更加缺乏实践基础。有鉴于此,积极探索构建以法官业绩评价体系为重点的法院人员岗位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已成为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项重大课题。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政工人员,既欠缺丰富的理论基础,也没有宽泛的法治视野,仅结合对专家学者的研读和本院的实际略谈一二,权作完成调研任务。

一.法院人员岗位目标考核管理体系构建的现实意义

  岗位目标考核管理体系作为现代人事管理和政务管理的一项重要机制,几乎被引入到各个领域。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虽具有独特的司法特性,但仍然需要以具有普遍意义的人事和政务管理为基础,因此,在积极探索构建法官业绩评价体系的过程中,兼顾构建法院人员岗位目标考核的全方位管理体系也就成为其人事政务管理的必然选择。适应现代审判发展的需要,在注重吸纳西方司法制度精髓的基础上,结合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点,最高法院先后在制定“二五”、“三五”改革纲要时将构建法官业绩评价体系作为重要内容,从而在构建法院人员岗位目标考核管理体系上迈出了坚实步伐,并以北京、上海、南京、山东等诸多法院为试点,积极进行了探索实践。从理论和实践的视角解读,法院人员岗位目标考核管理体系主要应具以下功能:
  一是体现了现代司法制度的价值取向。现代司法制度是民主政治发展下社会对司法价值取向的理想化追求的结果,重点包括司法理念的确立和司法运作、司法管理的科学构建,其本质属性就是通过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制度体系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岗位目标考核管理体系作为司法管理层面下不可忽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必然体现现代司法制度的价值取向。
  二是有利于人民法院实行分类管理。应该肯定地讲,在以法官为主体的审判机关,注重对法官的管理和对司法业绩的评价是现代司法制度的必然选择,基于此,无论从理论研究上还是从管理实践中,都更多地给予了此方面的关注。但从中国司法审判机关的构成和运作来看,其实质是司法与政务的一个复合体,既要求体现司法独立的价值追求,又需要通过行政运作来作支撑。因此,建立法院人员岗位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对司法与政务进行相应标准下的分类管理和考核,才更有利于现代司法制度的构建。
  三是有利于提高整体素质。现代司法制度的发展,不仅要求司法主体的法官实行职业化,同时也要求相关司法辅助人员和政务人员的素质相应提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司法运作的高效有序。但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在法官逐步职业化的过程中,作为司法审判机关的司法辅助人员和政务人员常处于一种被淡化的地位。因此,建立健全法院人员岗位目标考核管理体系,从而加强对法官以外人员的管理考核,也是提高司法审判机关整体工作能力的一种必要举措。
  四是有利于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司法效率和司法质量作为司法评价体系中的重要参数,如何客观真实地反映这些参数,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和保证司法质量具有积极的意义。因此,抑或从统计学或管理学的角度思考,或是从当前一些试点法院的法官业绩考核办法来看,多数法院也是围绕这两方面的内容重点进行相关参数设定,并依据此尽可能进行全方位的评价,从而促进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二. 法院人员岗位目标考核管理体系构建中的现实缺陷
  建立法院人员岗位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其实是一种法院的管理活动。从管理学的观点看,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也是一个人们相互协作的系统,即各类人员有效的相互合作、统一行动,从而实现国家赋予的审判职能。尽管诸多学者和法律人对构建这种评价体系进行了深入研究与探讨,并在实践中不断予以完善,但基于我国司法的浓厚行政色彩及司法本身的特性,加之地域文化的差异等因素的影响,在构建和运作该评价体系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缺陷。主要是:
  一是评价主体不确定和结果不权威。《法官法》第十六章对法官业绩评价作出了相关规定,由本院的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但从当前我国各级法院的实际情况来看,多数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基于审判资源的限制,并未设立这一组织,法官的业绩考评工作普遍依靠政工部门或审判监督庭开展,评价主体不符合要求,同时考评指标也局限在一定范围之内,不利于对法官业绩的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不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尽管如此,作为审判机关的主体,对其仍设定了一些考核参数,而对于其他司法辅助人员或政务人员来讲,只是通过一种配合组织部门开展的年度干部行政考核,形式单一且没有针对性,不能准确对审判机关辅助人员和司法政务人员做出客观评价。
  二是评价标准行政化色彩浓厚。基于历史文化的影响,我国的司法机关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渗透于各个方面,特别是司法管理层面更多是对行政管理的直接移植,反映在考核管理体系中就是管理权限集中在组织部门,对法官及其他司法辅助人员的考核等同于公务员考核,考核指标设定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并成为干部选拔的重要“形式”参数。
  三是专业评价参数设置不合理。从一些先进法院较为完善的法官业绩评价办法来看,多数是从办案数量、结案率、调解率、上诉率、发回率、改判率等一些数字层面进行反映。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基于案件难易程度不一,当事人对权利处置认识不同,以及在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上,甚至包括地域文化上的差异,这些数据常常并不能对一个人进行全方位的评价和反映,有时甚至给人一种错误的信息。如基于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案件被改判或发回时,特别是受司法权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影响,司法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承办人依据法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其不利后果通常会反映在承办人的司法业绩中。另外,在这些参数之外,对法官业绩评价的还有一个更重要的“错案”参数,但从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来看,对“错案”的规定本身就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依据一个不确定的标准来进行评价,其结论可想而知。
  再言之,对其他司法辅助人员或司法政务人员的评价更是没有具体参数而言,通常只是人缘情况的反映,固然人缘可以反映一个人的某方面,但这绝不应占主导地位,而在以民主投票为主要考核形式的支撑下,这又成为了必然。
  四是评价方法缺乏科学性。从司法实践中的考核办法运作来看,多数法院仅是由政工部门或负责司法统计部门通过对案件的相关参数进行计算而进行数量或比率的考核,这种在参数设定本就不合理的前提下计算出的数值,很难作为科学的考核依据。另外,对案件质量的考核通常也是由审判监督庭根据最高法院或省市法院制定的案件质量标准进行评查,且更多是关注了程序方面。即便如此,审判监督庭作为法院一个“附属”审判机构,多数法院在审判资源配置上都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甚至许多法院只是一人庭,而仅依靠一个或两个人来对所有案件进行全面的实体评查,客观上既勉为其难,又轻易不能对案件实体作出结论性评价。特别对于其他非法官人员的考核,更是简单到几乎被忽略,通常并不区分岗位特点、工作难易程度和完成岗位职责所需要付出的努力,只是对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的单项选择,这种把智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不分的考核评价方式显然不合理。
  五是考核评价结论运用效率不高。从管理学的角度讲,考核评价的重要目的在于为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但从当前诸多法院的实际情况来看,在运用考核评价结论从而推动科学管理方面并不尽人意,如在职级晋升、等级评定、干部选拔等上,虽然或多或少都要体现考核结论,但基于等级评定直接涉及个人利益,而职级晋升和干部选拔又往往受到组织人事部门左右,考核评价结论在实践要么不愿意运用,要么很难运用,从而在根本上失去了考核评价的功能。

三.法院人员岗位目标考核管理体系的构建路径
  构建法院人员岗位目标考核管理体系,既需要注重理论研究,更需要实践中的探索,笔者结合个人十年法院政工经验,认为在构建法院人员岗位目标考核管理体系上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必须把握司法的特性。在司法并不独立的现实情况下,审判机关虽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司法本应具有的独立特性,其与行政机关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在构建以法官职业评价体系为重点的法院人员岗位目标考核管理体系时,必须把握司法的特性和运作规律,从而在确定考核评价主体、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及方法、以及对考核评价结论的运用上,都需要在借鉴公务员考核的基础上实行超越。
  二是要在突出重点的基础上全面兼顾。应该肯定地讲,法官是审判机关的主体,但从法院人这个群体的角度审视,法官又不是审判机关的全部,法院是一个既包括司法审判、也包括司法政务,甚至还有诸如后勤服务的一个综合体。因此,在积极构建法官业绩评价体系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对非法官人员岗位目标考核管理体系的探索,努力形成全方位的考核管理体系。
  三是要注重实行分类管理。基于审判机关的特殊构成,在构建考核评价体系中,必须对从事不同岗位的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并按工作特性确定或制定相应的的考核评价主体、标准和方法。从当前法院人员构成来看,至少应区分为法官、司法警察、书记员、司法政务人员、司法后勤服务人员五个类别,同时要根据考核评价对象确定相应的考核评价主体、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价标准。
  四是要注重考核评价主体的确立。根据法官职业的特性及其他司法辅助工作特点,借鉴西方经验及一些先进法院的做法,可做如下考虑:1.对法官的考评应依照《法官法》的规定,设立考评委员会,考评委员会应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负责案件流程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考虑受同级人大监督,可将其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主任列为成员。司法实践中有些将律师作为特邀成员,从监督的角度思考,估且可以接受,但作为内部“行政管理”的一部分,由其参与显然并不合理;2.考虑司法警察实行双重管理的体制及任务的特殊性,对司法警察的考评应由本院正副院长、政工、纪检、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及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领导组成考评组进行考核评价;3.对司法政务的考评由本院正副院长、政工、纪检部门负责人组成考评组进行;4.对书记员的考评由本院政工、纪检部门负责人及书记员管理处、审判监督庭、案件流程管理部门、档案部门负责人组成考评组进行;5.对司法后勤人员的考评由本院党组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考评组进行。
  其中的调研能力考评需由本院承担研究室职能的负责人和具有相应特长的人员参与。
  五是要注重考评标准的设定。基于审判机关的特性及分类管理的需要,可根据相应工作特点进行设定。
  共性考核评价标准及比例:参照公务员考核办法,重点设定德、勤、廉三项指标。其中德主要包括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及品性作风等方面;勤主要包括敬业精神、工作作风、工作量及工作时间等方面;廉主要包括业内外的权力使用、利益权衡、人情处理等方面。以上三方面分别在考核中占10%。
  个性考核评价标准及比例:1.法官业绩标准主要应包括办案数量、办案质量、调解(和解)率、季度结案均衡度、超审限数、上诉案件的重大改判数和因程序违法发回重审数、当庭宣判率、庭审驾驭能力、文书制作质量及司法理论调研水平;2.司法警察业绩标准主要包括日常工作任务及执行重大任务完成情况、警察技能、体能训练情况、警察知识理论水平及调研能力;3.书记员业绩标准主要包括庭审记录质量、案卷装订数量及规范程度、简单法律文书或公文制作水平、法律基础知识素质及司法调研能力;4.司法政务人员业绩标准主要包括日常工作完成情况、日常公文制作水平、综合协调及调研能力;5.司法后勤服务业绩标准主要指工作完成情况。作为重点考核内容,应在考核中占70%的比例。
  基于以上诸多指标都是量化形式,故需要经深入调研论证方可确定相应数值、比率及工作系数(指完成工作的难度或需付出更多精力)和评价增值系数(指完成工作情况受到上级表彰)。
  六是要注重考核评价方法的科学性。基于共性考核评价标准多数较为抽象或具模糊性,不易显象化表现出来,可结合平时表现和年度考核进行综合评价,根据实践经验,二者可各占50%。相对于共性考核标准,业绩考核标准许多指标则可以进行量化,这就要求在考核时要严格按照设定的标准进行。除此之外,对于业绩考核中的一些非量化指标,由各考评组进行综合评定。
  七是要注重对考核结论的运用。对于考核结论要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表彰奖励、职级晋升、等级评定、职务晋升、后备干部培养上的重要依据。


(陵川县人民法院政治处 赵如水)

关于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细则

国家建材局


关于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细则

1987年5月20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工程技术人员勤奋工作和学习。更合理地使用人才和促进建材工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经委《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程技术职务是根据生产建设、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勘探、设计、施工及技术管理等岗位的实际需要,为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各级技术职务均有明确的职和数额限制,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内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第三条 局机关及其所属事业、企业等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均实行工程技术职务系列。
第四条 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技术员和助理工程师为初级技术职务;工程师为中级技术职务;高级工程师为高级技术职务。

第二章 设置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结构比例、职务数额、工资总额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工程技术职务。
第六条 技术水平较高、难度较大、理论性较、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的项目和岗位。以及技术性、学术性较强的技术管理部门。可设置高级技术职务。
一般性的技术工作岗位和技术管理部门,只设置中、初级或初级技术职务。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为我国四化建设服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端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八条 技术岗位:
(一)技术员:
1.具有基本的专业技术知识。
2.在有关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能完成本岗位的一般技术工作任务。
3.具备中等专业学校、大学专科毕业的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
(二)助理工程师:
1.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2.在高、中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能完成具体的技术工作任务。
3.应具备的学历和实践经验是: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三)工程师。
1.具有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2.能独立承担各项工程技术任务,具有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能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
3.取得有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或技术经济效果,能提出反映这些技术成果的报告、论文,在这些工作中起主要作用。
4.应具备的学历和实践经验是: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位,从事助理工程师二年左右。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四)高级工程师
1.具有系统而扎实的志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2.是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具有指导和组织重大技术项目实施的能力。
3.取得过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经济效益显著的技术成果,或提出的技术报告、学术论文、专著曾在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并在这些成就中起关键作用。
4.具有指导中级科技人员进修及硕士研究生学习的能力。
5.应具备的学历和实践经验: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第九条 技术管理岗位:
(一)技术员:
1.对分管的技术管理工作具有一般的专业技术知识。
2.了解党和国家有关的科技政策,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在高、中级技术管理人员的指导下,能完成指定的管理工作任务。
3.应具备的学历和实践经验同技术岗位。
(二)助理工程师:
1.对分管的技术管理工作,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基础知识。
2.掌握党和国家有关的科技政策和法令,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在高、中级技术管理人员的指导下,能较好地完成指定的管理工作任务。
3.应具备的学历和实践经验同技术岗位。
(三)工程师:
1.对分管的技术管理工作,具有系统的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有关的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
2.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工作经验和政策水平,对从事的科技管理工作能提出独立的见解和建议。
3.能参与制订、审查科技发展规划,并在实施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4.能指导初级科技管理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5.应具备的学历和实践经验同技术岗位。
(四)高级工程师:
1.具有所从事的管理领域广博的科技知识,了解本专业有关的国内外动态和信息。
2.具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对科技管理的理论和方法提出重要见解并取得显著效果,善于调查研究并能总结出较高水平的经验报告。
3.能组织制订、审查科技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在实施中取得突出成绩
4.能指导中、初级技术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5.应具备的学历和实践经验同技术岗位。
第十条 担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具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情报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师、应能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一条 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选拨人才,对虽然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材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根据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技术岗位:
(一)技术员:
1.了解专业基本的研究、设计方法和技术
2.在有关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按时完成一般的技术工作任务及辅助性工作任务。
(二)助理工程师:
1.了解本专业科技工作的基本环节,掌握本专业的基本工作方法。
2.在高、中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完成具体的技术工作任务,并写出工作总结或报告。
(三)工程师:
1.了解本专业有关的国内外科技发展动向,提出有关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意见和建议。
2.参加或承担国家重大科研、设计任务或具有一定水平及技术经济效益显著的科技任务,独立进行技术方案的选定,并提出具体的实施办法。
3.指导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四)高级工程师:
1.掌握本专业有关的国内外科技发展动向和信息,提出本专业发展方向、人才培训、实验基地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承担和组织实施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或有显著技术经济效益项目的研究和设计。
3.指导中、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第十三条 技术管理岗位:
(一)技术员:
1.执行党和国家的科技政策及有关规定。
2.按照高、中级技术管理人员的要求,完成各项具体的科技管理任务。
3.做好日常技术管理的事务工作。
(二)助理工程师:
1.执行党和国家的科技政策及有关规定。
2.在高、中级技术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按要求完成分管的科技管理工作任务、并写出工作总结。
3.做好日常技术管理的事务工作。
(三)工程师: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科技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
2.参与制订本部门分管领域的长远规划和科技工作计划。
3.组织主管项目的实施,较好的完成分管的科技管理工作任务。写出技术管理工作的调查分析报告。
4.指导初级技术管理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四)高级工程师: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科技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和指示。
2.参与组织制订行业、部门及分管领域的长远规划和计划。
3.组织指导重大或复杂的科技项目的实施,按计划完成主管的科技管理工作任务。
4.不断总结经验,写出高水平的科技管理工作调查分析和总结报告。
5.指导中、初级技术管理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第五章 评审组织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是审议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专门机构,其成员应由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同行导家和担任较高技术职务(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并注意吸收具有较高水平的中青年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13人组成,由同级行政领导和专业技术负责人在征求有关部门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推荐提名,经本单位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同意,报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任期2─4年。单位内部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还可逐级组成相应的评审组织。
第十六条 高级技术职务的评审,由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授权,评委会成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是同行专家或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称)的人员,有条件的单位,可自行组成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无条件的单位,可以向外单位聘请同行专家或高级技术职务(称)人员与本单位的同行专家共同组成临时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评审委员会代评。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技术职务,对被推荐的工程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科学地评议,准确地写出考核评语,提出任职资格意见。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一般每年评议一次,必要时也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六章 评审、聘任(任命)程序与权限
第十九条 评审、聘任(任命)程序为:
(一)提名。由行政领导、同行专家或高一级技术职务人员,在本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中,根据岗位设置、技术职务的限额等,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推荐提名。有条件的单位,也可采取张榜招贤或自报的形式。
(二)呈报材料。被推荐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如下材料:
1.技术职务呈报表。
2.代表本人主要工作成绩、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报告、工作总结及论著等业务考绩档案材料。
(三)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本人提供的材料及人事部门提供的学历、资历等,按照任职条件和职责要求,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议办法,对拟聘人员作出切合实际的评价,写出具体评语,提出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名单。
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有效。
(四)聘任(任命)。行政领导在评审委员会确认符合任职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中,聘任或任命相应的技术职务。由行政领导向应聘人员颁发聘书或任命书,每一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聘书中要明确规定任期、工资待遇和必须履行的职责以及连聘、解聘等事宜。在任职期满前三个月至六个月,单位行政领导要根据任务需要和技术人员在任期的实绩,提出连聘(连任)或解聘(免任)的意见,并通知本人。
第二十条 聘任(任命)权限为:
(一)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命制。局机关与科研、设计等事业单位一般实行聘任制,少数不具备实行聘任制条件的单位,经局职称改革小组批准,与可实行任命制。
(二)局机关各司室,聘任高级技术职务要经局评审委员会评议,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各司室领导聘任。中级以下技术职务的评议与聘任,由各司室自行审定。
(三)局直属单位,高级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需经单位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或临时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议、经本单位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同意,报局审核,经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由单位行政领导聘任。中级以下技术职务的评议与聘任,由单位自行审定,其中中级技术职务需报局备案。
(四)行政领导一般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兼任的,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必须经单位评审委员会推荐、报局评审委员评议,经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兼任。其职务工资按所担任较高一种职务工资等级确定。
(五)未经评审委员会评议或评审委员会认为不符合任职条件者,不得聘任或任命相应的技术职务。

第七章 考核制度
第二十一条 要建立正常的考核制度,对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成绩、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并将考核意见有关材料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晋职、调薪、奖惩和能否连聘或连任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考核的具体内容、标准、形式和办法,由单位自行确定。

第八章 待遇
第二十三条 工程技术人员在担任技术职务期间,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第二十四条 长期未受聘用或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原则上应低于受聘或被任命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实行工程技术职务聘任或任命制度,是对工程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各级党政领导和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要认真掌握政策,注意维护聘任或任命单位同工程技术人员双方的权益。对利用评审、聘任或任命之机打击迫害工程技术人员的评审委员会成员、领导干部,要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工程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应予解聘,免除其担任的工程技术职务,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自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办法,并报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局机关及局直属科研、设计等事业单位,局直属企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建材局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