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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59:06  浏览:97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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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发[2005]135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乌兰察布市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乌兰察布市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加强本市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确保蒙汉两种文字的平等地位,促进蒙古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学习使用制度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乌兰察布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社会市面用文必须蒙汉两种文字并用:

(一)单位名称、报刊名称、公章、文件头、牌匾、证件、奖状、锦旗及印有单位名称的信封、信纸;

(二)大型会议和重大活动的主题讲话、报告、会标、条幅、横幅、座签等;

(三)车站站名、时刻表、交通标记、机动车辆车门上的单位名称;

(四)街道名称、市标、路标、店牌、门牌、公共场所的设施名称、界牌;

(五)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布告、标语;

(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七)宣传栏、广告、商品标价、装璜、各类表册、本地产品说明书、商标等;

(八)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其它社会市面用字。

第四条 市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的规划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配合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会市面并用的蒙汉两种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用字,并按下列规定书写、制作、挂放:

(一)横写的蒙古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者蒙古文在前、汉文在后;

(二)竖写的蒙古文在左、汉文在右;

(三)环形写的从左向右,蒙古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 ,或者蒙古文在左半环、汉文在右半环;

(四)蒙汉两种文字的字号规格必须相等,制作的材质要同一;

(五)蒙汉两种文字分别写在两块匾上的,蒙文牌匾挂在左边,汉文牌匾挂在右边,或者蒙文牌匾挂在上边、汉文牌匾挂在下边。名人题字(词)的各类牌匾也要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并按上述规定排列。

第六条 刻制公章时,未经当地蒙古语文工作部门审定译定,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批准手续;各级电视台对那些没有规范使用蒙汉文的社会市面活动画面,不予以宣传报道;工商行政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认真把好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没有蒙汉两种文字或书写不规范的机动车辆不予年检;印刷厂家对没有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文件字头、信封、信纸、奖状、证书等不得予以印刷。

第七条 社会市面并用的蒙汉两种文字要规范、无误,并保持字迹完整清晰。

第八条 用蒙汉两种并用文字从事翻译、书写、印刷、制作的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经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审核批准并发给资格证书,方可从业。

第九条 市级机关发往各旗的应发往苏木镇的文件,都必须译发蒙文,并做到蒙汉并发。市级单位发往各旗并需要传达到苏木镇的文件并发率不低于95%。

第十条 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通晓蒙古语文的领导干部和专兼职专业翻译人员。对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各部门录用选拔国家公务员和聘用工作人员及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等各类考试,必须提供蒙古文试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蒙汉兼通的人员。

第十二条 市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从事社会市面蒙文翻译、书写、制作的,当地蒙古语言工作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乌兰察布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5月10日原乌署办发布的《乌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全盟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的通知》(乌署办发〔2000〕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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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机动车辆尾气污染综合防治的有关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机动车辆尾气污染综合防治的有关规定
 
1996年10月5日 大政发〔1996〕90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辆尾气污染的监督管理,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改装、使用、维修机动车辆及其发动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大连市机动车辆尾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对全市机动车辆尾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
  各级公安、环保、交通、公用、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机动车辆尾气污染的防治工作。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机动车辆驾驶、维修人员防治尾气污染的宣传教育,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对超标排放机动车尾气污染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向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举报,公安、环保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进行处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扬奖励。


  第五条 机动车辆尾气污染综合防治的内容:
  (一)初次检验、年度检验;
  (二)对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车辆强制报废及监督拆解;
  (三)道路行驶抽检及巡回检验;
  (四)城市入口处外地机动车辆的尾气监督检查;
  (五)机动车辆维修、保养后出厂时的尾气抽检;
  (六)机动车辆尾气检测单位的认证和检测人员的培训;
  (七)进入市场交易车辆《机动车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检查;
  (八)将机动车辆尾气排放指标列入车辆维修厂质量考核内容;
  (九)公交客运交通车辆、营运客货车辆和交通专业运输车辆以及垃圾车、排土车、工程车尾气污染的防治管理。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机动车辆尾气防治内容,由各有关部门按下列分工组织实施:市公安局负责第(一)项、第(二)项;市公安局、环保局共同负责第(三)项、第(四)项;市环保局负责第(五)项、第(六)项;市工商局负责第(七)项;市交通局负责第(八)项;市公用局、交通局、城建局、建委按照职责范围负责第(九)项。


  第七条 防止机动车辆尾气污染,应严格执行国家根据《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1 ̄14761.7-93)。


  第八条 机动车辆制造厂、维修厂,应配置尾气测试仪器,保证车辆尾气排放符合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准出厂。


  第九条 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应定期对车辆尾气进行自检,发现超标及时治理,并接受环保部门的抽检。没有条件自检的,可以委托检测单位检测。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加强车辆维修、保养,保证车辆尾气不超标排放。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初检达不到尾气排放标准的车辆不发牌证,尾气年检不合格的不准其继续行驶。


  第十二条 公共交通车辆尾气超标,属于能够治理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治理,确属无法治理的,应尽快淘汰更新。


  第十三条 公安、环保部门在路检、巡检时发现尾气超标车辆,应立即扣留有关证件,责令限期治理,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治理或经治理后仍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对车辆尾气超标的罚款由环保部门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机动车辆尾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86〕179号文件发布的《大连市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景泰蓝生产厂点进行整顿和工贸联合管理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景泰蓝生产厂点进行整顿和工贸联合管理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


北京景泰蓝制品是本市传统的出口工艺品,工业利润较高,出口换汇成本较低,经工贸双方多年共同努力,生产和出口都有了很大发展,已销售到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口额最高的一九八一年曾近一千五百万美元,在国际市场有一定声誉。但近几年来,生产厂点过多,发展过快,产
大于销,多头对外,低价竞销情况严重,造成肥水外流,影响外贸出口和成交。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决定对本市景泰蓝生产厂点进行整顿,并改进工贸联合管理的办法。
一、整顿的要求
对本市所有的景泰蓝生产厂点,包括工业主厂及其加工厂点、外贸直接收购的社队厂点和城市生产服务联社的厂点,进行统一整顿,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控制生产规模,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工贸结合,统一对外,扩大出口。
二、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1、由市经委牵头,市经贸委、计委参加,工贸联合组成企业整顿小组,对全市景泰蓝生产厂点进行考核、鉴定、验收。凡验收合格的企业,发给生产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发生产许可证,实行关、停、并、转。
2、已发给生产许可证的厂点,若发生质量下降、成本上升、管理混乱等情况,要限期改进,到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要停产整顿,以至收回生产许可证。
3、今后,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擅自发展新的生产厂点,凡需新设厂点,必需报市计委、经委、经贸委和市农办共同批准。
三、生产计划的管理
1、本市所有生产景泰蓝的企业(含釉料生产厂点)的年度、季度生产计划的编制、下达,均由市工艺美术品总公司负责。各企业执行生产计划特别是质量合格率、执行合同等情况,要分别报其主管上级单位、市工艺美术品总公司和市对外贸易总公司。
2、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根据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下达的外贸收购计划,与北京市工艺美术品总公司衔接,由市工艺美术品总公司汇总编制出口商品的生产计划,工贸双方统一下达,市工艺美术品总公司负责监督实施。据此计划,北京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与生产企业直接按季衔接
,力争签订购销合同(包括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期等),并直接收购其产品,合同副本由签约厂点报市工艺美术品总公司。
3、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因国际市场变化需调整时,由工贸双方共同研究确定。
四、生产企业的管理
1、市工艺美术品总公司统一管理本市所有生产景泰蓝的企业,对归口企业要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和指导。
2、生产所需釉料,由市工艺美术品总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根据生产计划分配给各生产企业。
3、外贸部门应主动地向生产企业及时提供国际市场信息,积极提出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等方面的建议。
五、整顿销售网点
1、由市工商局牵头,组织市物价局、一商局、饭店总公司、旅游局、工艺美术品总公司、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等单位联合对景泰蓝销售网点进行整顿,对具备条件的发给销售许可证,无销售许可证的不准经营。
2、内销产品的销售,由市工艺美术品总公司组织持有生产许可证的厂点与持有销售许可证的零售店、点签订合同,按合同执行,并负责检查销售执行情况。三级品由市工艺美术品总公司指定少数营业点销售。
六、统一内销价格
景泰蓝的内销零售价格,由市物价局统一管理。为促进旅游产品的发展,考虑国内人民的消费水平,景泰蓝实用品和小纪念品的销售价格可适当定低一些。在工贸双方确定三级品、二级品率的前提下,二级品的零售价可比一线品低一定幅度。
七、统一对外销售
经贸部正式批准自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恢复景泰蓝由北京口岸单一经营出口,除市外贸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都不能对国外市场以任何方式经营批量出口贸易。
八、实施细则
市工艺美术品总公司、对外贸易总公司、工商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以上规定,拟定实施细则。如遇不同意见,报市计委、经委、经贸委协调。



198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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